2人因拒吃"毛鸡蛋"打架 1个被拘1个获刑
发布日期:2024-07-22 05:31 点击次数:197
饭桌上,裴某拒绝同事张某屡次推荐的“毛鸡蛋”,二人竟由此发生矛盾,动起手来。裴某被打成轻伤二级,张某轻微伤。通州法院7月16日发布消息,张某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4月某日,裴某下夜班后与几名同事一起在通州区某烧烤店聚餐,这里的招牌之一是烤“毛鸡蛋”。酒过三巡,裴某的同事张某多次向裴某推荐尝试“毛鸡蛋”,裴某因不能接受“毛鸡蛋”的样子,一直表示拒绝,张某便取笑裴某“胆子小”“不像个男人”,又将“毛鸡蛋”送至裴某嘴边让其尝一口。裴某推开后,将手上沾到的酱料抹在张某衣服上,张某见衣服被弄脏,就骂了裴某几句。裴某感觉面子上过不去,在酒精的驱使下,抄起了手边的啤酒瓶要打张某,被同事阻拦后又揪住张某的衣领,要到店外去比划比划。
二人来到烧烤店外,裴某先发制人,照着张某面部揍了两拳,张某挨打后立刻反击,将裴某摔倒在地后,用拳头击打裴某面部,又抄起路边的锥桶砸向裴某面部,后被他人拉开。这场斗殴造成裴某双侧鼻骨、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、左腓骨远端骨折,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;张某面部受伤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
裴某因不能理智处理纠纷,打人在先,是造成本次斗殴的起因,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张某则已触犯刑律。
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法治观念淡薄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自首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,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宣判后,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服法,不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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